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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Association charter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章     程

(2012年4月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uBei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Key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ed  Enterprises, 其缩写为HBAAE。

第三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有关组织,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服务会员,服务农业,服务农民,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农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湖北省农业厅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收集和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市场与科技信息,为会员和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政策、科技和信息服务;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做好会员与金融机构、科研教学单位和超市等之间的对接服务;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人才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和展示展销等活动,协助企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二)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提高会员诚信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标准化生产,推进品牌建设,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支持政府实行宏观调控,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价格基本稳定。

(三)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反映会员诉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密切会员与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协调解决利益争端;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四)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调查研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政策、法规等提供参考和建议。

(五)举办农业产业化有关网站和刊物。

(六)办理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必须是湖北省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大会和各项活动;

(二)享有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行使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公告,会员证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四)其言行给本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本会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审议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提议或者2/5以上会员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理事应当热心本会事业,在所在行业或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自荐的基础上,通过2/3以上会员表决获任;理事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草案,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三)讨论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待遇及本会职员的聘用、待遇与解雇;

(五)决定本会会员的入会、除名等事项和对本会会员及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分;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和执行本会自律公约,会员管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制度;

(八)筹集本会活动经费,管理本会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会员代表列席,列席代表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定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业务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本会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会员;

(二)在全省农业产业化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农业厅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北省农业厅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督促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员大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3到5名,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理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二十六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理事会聘请顾问或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授权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无偿或低价支付、转移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会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款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须向会员大会提交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会员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会员少于30个;

    (二)与其它组织合并;

    (三)本会完成宗旨;

    (四)本会2/3以上会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一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日内向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对本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于2005年 8 月 11 日表决通过2012年 4 月9日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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